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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9民督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陕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方学水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督促程序支付令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学水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陕0929民督21号申请人: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维增。委托代理人:王毅。被申请人:方学水。申请人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提供被申请人方学水农户小额借款合同等材料,要求被申请人方学水偿还申请人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元及贷款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罚息计算)。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方学水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元及贷款利息、逾期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罚息计算)。案件申请费683元,由被申请人方学水负担。被申请人方学水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