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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赖添花、陈志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类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保447号申请人:赖添花,女,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陈志雄,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聂书女,女,196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人赖添花与被申请人陈志雄、聂书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赖添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164,800元相应价值的财产或债权。为此,担保人罗锦凤以其坐落于永安市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志雄、聂书女的财产,保全价值以164,800为限。案件申请费1344元,由申请人赖添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爱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