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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执12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富阳市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杭州耀然电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阳市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杭州耀然电器有限公司,杨卫东,邵夏玉,俞海华,金燕华,杨永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12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富阳市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富春街道金桥南路73号,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邵春霞。被执行人杭州耀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迎宾路12-1号,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余海华。被执行人杨卫东,男,1969年4月4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邵夏玉,女,1971年5月17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俞海华,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金燕华,女,1979年3月22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杨永春,男,1947年3月26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1民初21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7日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杨卫东、邵夏玉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秋大道808号XX室、XX室、XX室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 晗审 判 员  洪勤方人民陪审员  何 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江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