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执异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姚长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长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2执异2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姚长江,男,199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沂水县。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东段329号,组织机构代码6980927-X。法定代表人:王玉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查异议人姚长江与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于2017年8月11日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姚长江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绪现审判员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