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2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静飚与郭建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静飚,郭建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2839号原告:吴静飚,男,1975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郭建永,男,1978年6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址山东省莘县。原告吴静飚与被告郭建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吴静飚在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静飚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永美人民陪审员 徐沈蔚人民陪审员 宋 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小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