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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2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静飚与郭建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静飚,郭建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2839号原告:吴静飚,男,1975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郭建永,男,1978年6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址山东省莘县。原告吴静飚与被告郭建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吴静飚在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静飚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永美人民陪审员  徐沈蔚人民陪审员  宋 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小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