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民初7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云南赛筑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赛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7762号起诉人:云南赛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香颂时光小区15幢A208号法定代表人:董亚芬起诉人云南赛筑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诉状,以李文和为被告,以云南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第三人,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归还与原告2015年1月13日所签的《借款合同》中所涉借款本金138637元,截止2017年7月21日的利息共计58141.16元(按年息24%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五条约定,若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起诉人云南赛筑商贸有限公司作为合同的甲方,故本案应由起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起诉人提交的工商登记备案申请书证实,在2014年12月29日签订《借款合同》时,起诉人住所地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80号云南海归创业园,该地点位于呈贡区内,故本案应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云南海归创业园1幢的法院管辖,因本案合同签订时起诉人住所地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云南赛筑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国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志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