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深福法执字第7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泽林纸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非凡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泽林纸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非凡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深福法执字第725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泽林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523栋709室,组织机构代码39855670-2。法定代表人黄贵代被执行人深圳市非凡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八卦岭厂房427栋东侧3楼301,4楼401,402,组织机构代码662683963法定代表人甘维嘉,总经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02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查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4564.55元(已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晶磊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潘 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