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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25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范华保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华保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25刑初24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华保,男,1991年4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徐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东省徐闻县,捕前住广东省徐闻县(即504客运站后)。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3日被羁押,次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7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检诉刑诉[2017]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华保犯抢夺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后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华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6年7月5日11时许,被告人范华保伙同其弟弟同案人范代利(在逃)驾驶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窜到徐闻县徐城镇庆东路城北乡门口路段处,抢走被害人吴某的一部银色OPPOA53手机。得逞后,被告人范华保、同案人范某2逃跑至徐闻县第一中学附近将该手机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路过的学生。经徐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部手机值款1264元。二、2016年7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范华保伙同同案人范代利驾驶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窜到徐闻县徐城镇红旗二路“隆城蛋糕店”门口路段处,抢走被害人何某的一部土豪金色的苹果6手机。得逞后,被告人范华保将该手机以110元的价格卖给“龙达手机城”维修手机的师傅。经徐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部手机值款2400元。三、2016年7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范华保伙同同案人范代利驾驶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窜到徐闻县徐城镇红旗二路“上楼茶点”门口路段处,抢走被害人邱某的一部灰色魅蓝Note2手机。得逞后,被告人范华保将该手机使用坏了后再丢掉。经徐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部手机值款624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本案的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范华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驾驶机动车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夺罪追究被告人范华保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范华保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范华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7月5日11时许,被告人范华保与同案人范代利(在逃)驾驶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窜到徐闻县徐城镇庆东路城北乡门口路段处,趁被害人吴某不备,抢夺走其一部银色OPPOA53手机。得逞后,被告人范华保、同案人范某2逃跑至徐闻县第一中学附近将该手机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路过的学生。经徐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部手机值款1264元。二、2016年7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范华保与同案人范代利驾驶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窜到徐闻县徐城镇红旗二路“隆城蛋糕店”门口路段处,趁被害人何某不备,抢夺走其一部土豪金色的苹果6手机。得逞后,被告人范华保将该手机以110元的价格卖给“龙达手机城”维修手机的师傅。经徐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部手机值款2400元。三、2016年7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范华保与同案人范代利驾驶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窜到徐闻县徐城镇红旗二路“上楼茶点”门口路段处,趁被害人邱某不备,抢夺走其一部灰色魅蓝Note2手机。得逞后,被告人范华保将该手机使用坏了后再丢掉。经徐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部手机值款624元。另查明,2017年3月3日,被告人范华保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民警抓获,当时公安民警尚未掌握其实施抢夺的犯罪事实,仅是发现其面貌特征与被害人何某被抢夺案监控视频资料里的犯罪嫌疑人非常相似,遂对其进行排查询问,其即主动交代该视频中的犯罪嫌疑人就是其本人,同时还交代了其他起抢夺案。再查明,公安民警从被告人范华保处扣押了犯罪交通工具白色女装摩托车一辆。上述事实,被告人范华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范华保涉嫌抢夺案到案经过补充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OPPO体验店销售专用票据、iphone销售单、手机销售出库单(魅蓝牌),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2015)湛徐法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书、出所人员信息,被告人范华保的户籍证明材料,证人范某1的证言,被害人吴某、何某、邱某的陈述,被告人范华保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证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视频录像指认笔录、视频录像指认照片,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相片指认笔录、指认照片,三起抢夺案的视频资料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华保无视国家法律,与同案人一起多次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抢夺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华保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范华保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范华保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范华保属于驾驶机动车抢夺的情形,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范华保因吸食毒品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抢夺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范华保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考虑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华保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8年3月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犯罪交通工具白色女装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成审 判 员  邓 健人民陪审员  邓宏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道广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