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民初6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陈威与湖北诚信司法鉴定所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威,湖北诚信司法鉴定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6234号原告:陈威,男,199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瑛,系陈威的姑姑,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湖北诚信司法鉴定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工农兵路**号空军医院。法定代表人:陈冬玲,主任。原告陈威与被告湖北诚信司法鉴定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陈威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威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共计127.50元由原告陈威负担。审判员 王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文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