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民初3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湖北恩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永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恩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永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3531号原告:湖北恩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875027901。法定代表人:林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北平,恩施州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马永良,男,生于1984年6月10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恩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永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恩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以被告马永良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永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恩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马永良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恩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交纳400元,由原告湖北恩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 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玮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