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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湖北监利银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江阴洲祥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监利银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江阴洲祥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保70号申请人湖北监利银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县工业园区玉沙大道(南)。法定代表人朱志强,董事长。被申请人江阴洲祥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滨江西路2号7栋206室。法定代表人景峰,执行董事。申请人湖北监利银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阴洲祥纺织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北监利银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担保人湖北银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一街319号37栋1层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监利银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江阴洲祥纺织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湖北监利银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担保人湖北银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一街319号37栋1层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林惠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