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保字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单虹、周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虹,周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754号申请人:单虹,女,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周宁,男,199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单虹与被申请人周宁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单虹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单虹名下的价值204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周宁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的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畅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