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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民初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与李佳宝、盐城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李佳宝,盐城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194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住所地阜宁县城河路65号。主要负责人:张国庆,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东,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党开,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佳宝,女,199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盐城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阜城大街118号。法定代表人:姜怀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与被告李佳宝、盐城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658元,减半收取计829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智明审 判 员  邵延巧人民陪审员  吴君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荣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