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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唐国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唐国民,刘汉超,项丽群,唐国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3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住所地:武穴市北川路196号。组织机构代码:67039186-4。被执行人:唐国民,男,196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刘汉超,男,195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汉市水上地区。被执行人:项丽群,女,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唐国宝,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唐国民、刘汉超、项丽群、唐国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7日作出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9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唐国民返还借款本金63682.48元及利息;刘汉超、项丽群、唐国宝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返还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1674元,申请执行费10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国民、刘汉超、项丽群、唐国宝至今未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9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李金盛执行员  陈 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