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执恢1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符冰与被执行人岳勇、王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冰,岳勇,王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恢1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符冰,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岳勇,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通江县。被执行人:王丽娟,女,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符冰与被执行人岳勇、王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2017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王丽娟、岳勇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岳勇、王丽娟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以(2015)通民保字第20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岳勇、王丽娟所有的位于通江县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丽娟、岳勇所有的位于通江县住房一套。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茂森审 判 员 张 蛟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腾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