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82民初7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瞿彩琴与陈耀辉、周秀萍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彩琴,陈耀辉,周秀萍,曹国华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7864号原告:瞿彩琴,女,195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倪晓生,男,汉族,1981年9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陈耀辉,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周秀萍,女,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第三人:曹国华,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瞿彩琴与被告陈耀辉、周秀萍、第三人曹国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瞿彩琴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彩琴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瞿彩琴负担。审 判 员 赵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 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