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56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亚拉与周仲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拉,周仲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5622号之二原告:陈亚拉,女,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周仲成,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陈亚拉与被告周仲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亚拉撤回对被告周仲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3220元,由原告陈亚拉负担。代理审判员 瞿沙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董夏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