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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56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亚拉与周仲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拉,周仲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5622号之二原告:陈亚拉,女,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周仲成,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陈亚拉与被告周仲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亚拉撤回对被告周仲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3220元,由原告陈亚拉负担。代理审判员  瞿沙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董夏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