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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行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晓一与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一,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6行初66号原告:王晓一,男,195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都市花园西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60092907532。法定代表人:黄亚琼,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局长。原告王晓一起诉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一案,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晓一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晓一自愿申���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一撤回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王晓一。审 判 长  张玉晶人民陪审员  袁巧云人民陪审员  徐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洪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