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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行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卓岩来、陈彩迪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岩来,陈彩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行初237号起诉人:卓岩来,男,194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起诉人:陈彩迪,女,194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卓礼富,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系卓岩来、陈彩迪之子,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卓礼华,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系卓岩来、陈彩迪之子,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收到起诉人卓岩来、陈彩迪之子卓礼富、卓礼华提交的行政起诉材料。起诉人卓岩来、陈彩迪诉称:2017年4月10日,起诉人向乐清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认为乐清市林业局未履行上报疫情、组织除治、扑灭疫病、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法定职责。2017年6月16日,乐清市人民政府作出乐政复决字[2017]35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起诉人未提出要求履行涉案法定职责的申请为由,认为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2017年7月18日,起诉人向乐清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认为乐清市林业局未履行上报疫情、组织除治、扑灭疫病的法定职责。2017年7月24日,乐清市人民政府以起诉人就同一事由再次提起行政复议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乐政复决字[2017]9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起诉人认为两次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系不同性质案件的复议,均不重复,且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乐清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乐政复决字[2017]9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侵害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起诉人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予以撤销。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经审查,本案起诉人先后两次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均系认为乐清市林业局未履行上报疫情、组织除治、扑灭疫病的法定职责。乐清市人民政府对起诉人同一申请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行为系对当事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立案条件,本院不予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卓岩来、陈彩迪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瓯翔审 判 员 陈莉萍审 判 员 胡爱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