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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与罗立华、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罗立华,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81执1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被执行人罗立华。被执行人石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与罗立华、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6)鄂0881民初15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生审判员  龙永贵审判员  伍志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