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7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阿员与王丽双、周进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阿员,王丽双,周进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7196号原告:陈阿员,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夏晓智、王华,乐清市锋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丽双,女,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周进兴,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陈阿员与被告王丽双、周进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王丽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3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被告周进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旭阳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代理人夏晓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丽双、周进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王丽双因资金周转所需于2013年3月18日向原告李虹借款人民币80000元,约定借款利息为2分,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陈阿员依约现金交付借款后,被告王丽双亲笔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被告周进兴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捺印。后被告分文未还,现原告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丽双应偿付原告陈阿员借款本金计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3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二、被告周进兴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丽双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王丽双、周进兴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旭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