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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民初2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2888南通伟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陆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伟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陆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2888号原告:南通伟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北城一品9号407室。法定代表人:陈翔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国,南通伟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周陆娟,女,住南通市。原告南通伟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陆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南通伟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通伟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通伟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伟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