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2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永美与朱孔武、刘景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美,朱孔武,刘景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872号原告:王永美,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加利,居民。被告:朱孔武,居民。被告:刘景芳,居民。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地址: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468号5号楼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95236003U。负责人:刘增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宗帅,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美与被告朱孔武、刘景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申请费320元,由原告王永美负担。审判员 李延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文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