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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丽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兰,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458号申请执行人王兰,女,汉族,1971年11月18日出生,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二庄科。被执行人王丽,女,汉族,1978年12月19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二庄科北龙大厦附近。王兰申请执行王丽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9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兰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王丽,被执行人王丽拒不到庭,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另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王丽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兰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丽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丽纳如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8月2日案外人王惠(系被执行人王丽妹妹)向本院称愿意替被执行人王丽交纳1000元案件款及执行费57元。申请执行人王兰已将1000元案件款领取,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4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