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砀山县官庄国有林场与仇世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砀山县官庄国有林场,仇世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1816号原告:砀山县官庄国有林场,住所地砀山县官庄镇刘庄,社会信用代码:12341321MB0M9844X6。法定代表人:班德良,职务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先海,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仇世顶,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兵,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砀山县官庄国有林场与被告仇世顶合同纠纷一案中,砀山县官庄国有林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砀山县官庄国有林场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砀山县官庄国有林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砀山县官庄国有林场负担。审判员 苗胜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