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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11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炎炎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炎炎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11刑初129号公诉机关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炎炎,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7年3月30日,因本案被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4月12日,因本案被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1日,被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以阜细检公诉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炎炎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庆东、陈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炎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9日晚,被告人赵炎炎酒后无故将被害人任某停放在细河区解放大街33号小芹海参店门前的灰色大众牌轿车前挡风玻璃、前机盖、右侧叶子板、仪表盘及大灯砸坏。2017年4月11日,被损坏物品经细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人民币11640元。指控被告人赵炎炎犯寻衅滋事罪的证据有案件来源、被害人任某的陈述、证人代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赵炎炎的供述、阜新市细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损坏车辆照片及现场视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信、抓捕经过等证据。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炎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炎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赵炎炎酒后无故将被害人任某停放在细河区解放大街33号小芹海参店门前的灰色大众牌轿车前挡风玻璃、前机盖、右侧叶子板、仪表盘及大灯等部件砸坏。2017年4月11日,被损坏车辆部件经细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全车膜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500元;雨刮器片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个(共2人上);雨刮器臂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个(共2个);左后门玻璃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40元;左前门修复喷漆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50元;右前门修复喷漆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50元;A柱修复喷漆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00元;前风挡玻璃市场价格为人民币900元;前机盖修复喷漆市场价格为人民币750元;右侧叶子板修复喷漆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50元;仪表盘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500元;仪表盘修复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00元;大灯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800元/个(共2个),以上车辆部件市场价格共计人民币11640元。2017年3月29日23时30分许,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八一路派出所民警在阜新市细河区工人文化宫附近的晓芹海参店门前将赵炎炎抓获。案发后,经本院主持解调,被告人赵炎炎家属与被害人任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赵炎炎家属代替赵炎炎赔偿任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000元,任某对赵炎炎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和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案件来源,证实案件来源情况。被害人任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3月29日21时左右,我将灰色大众高尔夫牌轿车停放在阜新市细河区工人文化宫后身的晓芹海参店门口。约23时左右,我下楼时看见车被砸了。车的前挡风玻璃、左后侧车玻璃、前机盖、车大灯等部位都被砸了。后来砸车的人被警察抓住了。证人代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29日23时许,我回家路过工人大厦附近,看见一个陌生男子站在一辆灰色大众牌两厢轿车左侧,用一个类似井盖子的东西砸了几下车,砸在了车的前风挡玻璃和前机盖子上。然后又拿起砖头砸车的前风挡和前机盖子,我打电话报警了。那个砸车的男子又用手拍左侧车门玻璃。后来这名男子被警察带走了。4、被告人赵炎炎的供述,证实2017年3月29日23时左右,我喝完三杯42度白酒后在广场溜达。我走到阜新市工人文化宫后身一个卖海参的店门口,有一辆灰色大众牌车辆,感觉车里好像有人喊救命,当时我就用胳膊肘和手掌敲打了这个车的前挡风玻璃和左侧车玻璃。我从车附近找了一个铁质井盖子,用井盖子砸这个车的前挡风玻璃、将前机盖子划了挺多划痕。接着我又从一个树坑里拿了一块砖头,用砖头一直砸这个车的前挡风玻璃。这个车的前挡风玻璃被我砸个窟窿,然后我就走了,过了会儿警察就给我抓了。5、损坏车辆照片及现场视频资料,证实现场损坏车辆情况。6、阜新市细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损坏车辆部位维修价格共计人民币11640元。7、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赵炎炎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赵炎炎因无故砸坏任某大众牌轿车的前挡风玻璃、前机盖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9、调解书,证实被告人赵炎炎家属与被害人任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情况。10、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赵炎炎系被抓捕到案。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炎炎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炎炎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炎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得到被害人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炎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炎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29日止(已扣除2017年3月30日至2017年4月11日羁押期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海波审 判 员  于娟娟人民陪审员  史 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