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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3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杨绍安与李朝甫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绍安,李朝甫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3557号原告:杨绍安,男,生于1973年6月26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李朝甫,男,生于1967年6月6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绍安与被告李朝甫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绍安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绍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晓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晓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