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3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杨绍安与李朝甫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绍安,李朝甫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3557号原告:杨绍安,男,生于1973年6月26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李朝甫,男,生于1967年6月6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绍安与被告李朝甫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绍安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绍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晓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晓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