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包银芳与武山县公安局治安管理不履行户籍管理的法定职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银芳,武山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0502行初13号原告包银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淑玲,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莹,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山县公安局。住所地:武山县民主路人行桥左侧。法定代表人任志刚,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包银芳诉被告武山县公安局治安管理不履行户籍管理的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职责为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银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包银芳负担。审 判 长 陈建生审 判 员 陆丽莉人民陪审员 李天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文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