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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604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振堂与房钇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堂,房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604执16号申请执行人:刘振堂,男,1958年9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抚松县。被执行人:房钇成,男,1986年7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抚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振堂与被执行人房钇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房钇成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7604民初135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宪林审判员  韩景忠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郦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