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002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1801江苏扬州合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成都隔震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扬州合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成都隔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1801号原告:江苏扬州合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施井路36号。法定代表人:刘春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洁白,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隔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3号A座602号。法定代表人:刘雪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江苏扬州合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隔震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扬州合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理处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扬州合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702元,减半收取为28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扬州合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飞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熊佶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