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9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才兵与陈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才兵,陈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9868号原告:陈才兵。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梦梅,上海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丽,上海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羽。原告陈才兵与被告陈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陈才兵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才兵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才兵负担。审判员 蒋鸣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静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