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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民辖终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樊二现、吕付修等与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二现,吕付修,吕攀峰,肖旭,吕高然,吕敬中,吕岩,吕全胜,王春亭,杨凯,樊守富,吕高举,邵婧,吕铮岭,王见民,吕瑞岭,吕高杰,吕小宁,刘永卫,吕彦辉,吕晓杰,许天良,孙爱玲,吕建利,吕秀文,刘世阳,吕永强,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辖终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樊二现,53岁,1964年1月16日,地址:河南省长垣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吕付修,62岁,1954年11月10日,地址:河南省长垣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攀峰,29岁,1987年11月17日,地址:河南省长垣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旭,27岁,1990年3月2日,地址:河南省长垣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吕高然,61岁,1956年6月2日,地址:河南省长垣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敬中,48岁,1968年9月2日,地址:河南省长垣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岩,28岁,1988年10月21日,地址:河南省长垣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全胜,43岁,1974年4月10日,地址:河南省长垣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春亭,53岁,1964年8月1日,地址:河南省长垣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凯,27岁,1990年2月5日,地址:河南省长垣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樊守富,40岁,1977年3月8日,地址:河南省长垣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吕高举,28岁,1989年4月3日,地址:河南省长垣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邵婧,29岁,1988年6月30日,地址:河南省长垣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吕铮岭,28岁,1989年6月8日,地址:河南省长垣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见民,54岁,1963年8月1日,地址:河南省长垣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吕瑞岭,49岁,1968年3月9日,地址:河南省长垣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吕高杰,37岁,1979年11月9日,地址:河南省长垣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小宁,38岁,1979年5月20日,地址:河南省长垣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永卫,61岁,1956年7月15日,地址:河南省长垣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彦辉,33岁,1984年1月2日,地址:河南省长垣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晓杰,43岁,1973年10月6日,地址:河南省长垣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天良,34岁,1982年12月10日,地址:河南省长垣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爱玲,50岁,1967年6月16日,地址:河南省长垣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建利,49岁,1968年7月18日,地址:河南省长垣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吕秀文,51岁,1965年9月21日,地址:河南省长垣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世阳,33岁,1984年4月15日,地址:河南省长垣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永强,41岁,1976年1月6日,地址:河南省长垣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73号。法定代表人张仲科。本院受理樊二现、吕付修、吕攀峰、肖旭、吕高然、吕敬中、吕岩、吕全胜、王春亭、杨凯、樊守富、吕高举、邵婧、吕铮岭、王见民、吕瑞岭、吕高杰、吕小宁、刘永卫、吕彦辉、吕晓杰、许天良、孙爱玲、吕建利、吕秀文、刘世阳、吕永强诉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管辖上诉一案,上诉人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2民初15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均在山东省邹平县,被上诉人应当向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本案事实,上诉人认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对于本案无管辖权,案件有邹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减少诉累和节约司法资源。新城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2民初1553号民事裁定书违背事实和法律,请求撤销新城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2民初1553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用人单位,选择其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即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任武审判员  马学英审判员  赵春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宇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