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91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江苏国源空调有限公司合肥第二分公司与南京华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国源空调有限公司合肥第二分公司,南京华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镇江亿都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华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191民初1195号 原告江苏国源空调有限公司合肥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十八岗村新庄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陈亚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兴红,江苏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勤山,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南京华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418号5楼。 法定代表人黄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宾,江苏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那就是秦淮区龙蟠中路418-29号。 法定代表人缪昌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镇江亿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桥路371号。 法定代表人薛晓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柏照,该公司职员。 被告南京华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新区四季经典28幢111室。 法定代表人陈宝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缪昌荣,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国源空调有限公司合肥第二分公司与被告南京华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镇江亿都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华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国源空调有限公司合肥第二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江苏国源空调有限公司合肥第二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 震 二○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蒋蕾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