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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81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欧新普与杨华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新普,杨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81执128号申请执行人欧新普,男被执行人杨华军,男本院在执行欧新普与杨华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杨华军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欧新普借款10000元,经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杨华军尚欠申请执行人欧新普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华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孙智余执 行 员  彭 泉执 行 员  吴俊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