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冯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215号申请执行人冯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冯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主动履行了4000元,(2016)陕0827民初5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7民初5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审判员 惠振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