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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2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萍与赵连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萍,赵连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2772号原告:李萍,女,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通辽市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海英,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连友,男,195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舶洋,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萍诉被告赵连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萍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50元,减半收取5275元,由原告李萍负担。审 判 长 杨 志 远审 判 员 张  聪人民陪审员 佟 呼 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查干桑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