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9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王某某、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王某某,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9346号原告:沈某某,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永珍,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朱某,女,198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无法向被告王某某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 燕人民陪审员 孙连华人民陪审员 陆文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