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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王艮翠、薛林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艮翠,薛林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王艮翠,女,1968年5月4日出生,住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薛林锋,男,汉族,1997年5月2日出生,住滁州市南谯区。王艮翠与薛林峰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23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薛林锋的银行存款7529.1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