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民初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国芳与倪艳芳、倪用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芳,倪艳芳,倪用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3民初1642号原告:杨国芳,女,汉族,1969年10月27日出生,住孟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福,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艳芳,女,汉族,1978年4月30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倪用献,男,汉族,1977年10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艳芳,基本信息同上。原告杨国芳诉被告倪艳芳、倪用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国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福、被告倪艳芳、被告倪用献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艳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付);2、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日,被告倪艳芳借原告100000元,约定月息1分,按月付息,并出具了借条。后被告将利息付至2017年元月,不再付息。因二被告系夫妻,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欠款及利息。被告辩称:借款属实,对利息支付无异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二被告对原告当庭陈述借原告现金100000元及利率的约定和已支付利息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诉称事实予以确认。因二被告系夫妻,该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倪艳芳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应按共同债务处理。所以对原告请求二被告给付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付)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倪艳芳、倪用献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杨国芳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付)。案件受理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被告倪艳芳、倪用献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玉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晓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