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3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汉青、丁立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青,丁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3执735号申请执行人:汉青,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丁立峰,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汉青与被执行人丁立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丁立峰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丁立峰的银行存款25000元,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季秀臻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