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终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林少儒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少儒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终387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林少儒,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黄嘉坤,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审查自诉人林少儒要求追究被告人戴某侵占罪的刑事责任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2017)闽0303刑初343号刑事裁定。自诉人林少儒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裁定认为:侵占罪属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自诉人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戴某有侵犯其财产权利的具体行为,达到数额较大并拒不退还。自诉人林少儒提交的证据无法确定被告人戴某使用自诉人林少儒的银行卡进行消费,或虚构交易进行套现,更无法确定被告人戴某侵占了自诉人林少儒的钱款。综上,自诉人林少儒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戴某有侵占其财产的行为,其指控被告人戴某犯侵占罪,证据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对自诉人林少儒的自诉,不予受理。上诉人林少儒上诉称:一、其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及对账单、微信红包转账聊天记录、手机通话录音等证据,足以证实被上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怀孕的事实,侵占上诉人3万元钱款。二、被上诉人以帮忙套现为由,拿走上诉人信用卡和密码,次日即2016年2月3日用上诉人信用卡刷卡购车,虽经上诉人多次催讨,但被上诉人多次拖延,后又以怀孕需要补偿为由拒不返还。三、被上诉人该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70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侵占罪。一审法院审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责令一审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审理本案。本院认为,按上诉人自述,其自愿将信用卡及密码交付他人,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该纠纷属民事纠纷。如上诉人欲通过诉讼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应提起民事诉讼。现上诉人提起刑事自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对林少儒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翁祖青审判员 黄荣华审判员 吴荔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柯艺芬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