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民初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兴隆文化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兴隆文化园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2376号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鄞奉路。法定代表人:章波,职务:总经理。被告:山东兴隆文化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酒仙桥街道莲花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学恩。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兴隆文化园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689元,由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绪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子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