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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1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吕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3民初1850号原告:李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河南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河南来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吕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原告李某与被告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赵某、苏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李某、被告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3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吕某向原告李某借款40000元,并书写欠条。原告李某向被告吕某催要欠款,被告吕某支付给原告10000元,剩余30000元欠款,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原告诉至本院。原告李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被告吕某书写的欠条1张,证明被告欠款事实。被告吕某未到庭,亦未答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分析认定如下:该欠条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能证实被告吕某借原告李某钱款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庭审��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1年原告李某在被告吕某所在村委搞开发。被告吕某借原告李某40000元,并出具欠条1份,欠条中载明:今欠李某40000元,欠款人吕某,2011年4月9日。被告吕某于2016年8月还款10000元,剩余欠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不还,原告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吕某借原告钱款有被告吕某出具的欠条为证,原告请求返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利息的诉请,本院应予准许,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某借款3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吕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智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