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孙国秋与万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秋,万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315号原告:孙国秋,女,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东丰县。现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征,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万浩,男,汉族,成年,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告孙国秋与被告万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将其诉讼请求由71480元减少为21480元。2017年8月14日,原告孙国秋以双方已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秋撤诉。案件受理费337元减半收取计168.5元(原告预交1590元),由原告孙国秋负担。审 判 长 孙 伟审 判 员 王建业人民陪审员 刘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 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