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行审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兰溪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严丹丹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兰溪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严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81行审206号申请执行人兰溪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住所地兰溪市横山路358号法定代表人张文准,局长。被执行人严丹丹,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兰溪市浦江县。申请执行人兰溪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兰运罚决字(2016)33078151161000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严丹丹驾驶鄂F.HY2**由洒水车改装而成的柴油加油车运输柴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项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给予严丹丹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2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决定书后,在法定履行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能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对于申请执行人的处罚决定,本院应准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兰溪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的兰运罚决字(2016)33078151161000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严丹丹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云峰审 判 员 陈子薇人民陪审员 冯美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蒋兰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