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执2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吴维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吴维由,吴彩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2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溪尾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38547444250。负责人叶琢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维由,男,汉族,1965年3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吴彩芳,女,汉族,1966年7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与被执行人吴维由、吴彩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榕仲裁字第46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16767.61元及利息,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3日指定我院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吴维由、吴彩芳电话拒接、避而不见;多次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吴维由、吴彩芳名下有大额存款;被执行人吴维由名下的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闽星花园3#楼601单元及6#楼7号附属间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并启动拍卖程序,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久拖未交代垫评估费,导致拍卖迟滞不前。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张章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晓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