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3民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史某某诉杜某某、武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杜某某,武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3民初1606号原告:史某,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某,男,汉族,村民。被告:武某某,女,汉族,村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村民。原告史某某与被告杜某某、武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史某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卫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