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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3民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史某某诉杜某某、武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杜某某,武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3民初1606号原告:史某,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某,男,汉族,村民。被告:武某某,女,汉族,村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村民。原告史某某与被告杜某某、武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史某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卫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