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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6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德会建材有限公司与宁波新越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德会建材有限公司,宁波新越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3民初6093号原告:宁波市鄞州德会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L6350318-5。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岐湖村双家河**号。法定代表人:吴紫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力,执业证号13302201511566504,住浙江。被告:宁波新越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5736869353。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三星村。法定代表人:钱雪冲。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德会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新越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市鄞州德会建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石银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戴丹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