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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4执440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兰挺与杜晓亮、曹邵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挺,杜晓亮,曹邵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4执440号之九申请执行人:兰挺,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稷山县稷峰东街建设北路。被执行人:杜晓亮,男,198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稷山县稷峰镇吉家庄村。被执行人:曹邵霞,女,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稷峰镇吉家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挺与被执行人杜晓亮、曹邵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杜晓亮、曹邵霞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晓亮、曹晓霞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24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淑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建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