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4执440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兰挺与杜晓亮、曹邵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挺,杜晓亮,曹邵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4执440号之九申请执行人:兰挺,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稷山县稷峰东街建设北路。被执行人:杜晓亮,男,198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稷山县稷峰镇吉家庄村。被执行人:曹邵霞,女,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稷峰镇吉家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挺与被执行人杜晓亮、曹邵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杜晓亮、曹邵霞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晓亮、曹晓霞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24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淑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建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