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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1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北京光华安富业门窗有限公司与华润(大连)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光华安富业门窗有限公司,华润(大连)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1执42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光华安富业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表人:纪春传,董事长。被执行人:华润(大连)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欣,董事长。本院(2016)辽0291民初2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35357.53元及利息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申请本案终结执行。合议庭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291民初2801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杨    力审判员 刘  建  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百度搜索“”